公 告 日:
1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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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具保人楊永耀刑事保證金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具保人楊永耀刑事保證金20,000元暨利息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淨94訴字第69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永耀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陳翊豪(原名陳慶耀)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
     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楊永耀所在不明,或因其他
     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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