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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2.19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具保人楊永耀刑事保證金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具保人楊永耀刑事保證金20,000元暨利息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淨94訴字第69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永耀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陳翊豪(原名陳慶耀)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
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楊永耀所在不明,或因其他
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