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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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完善被害人保護、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上受到二度傷害」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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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害人保護、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上受到二度傷害」新聞稿

本院於12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六次「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
本次會議討論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新增被害人個資保護規定、遮蔽保護措施及親友陪同出庭制度等三項被害人保護措施,避免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以下分別介紹各被害人保護措施的重點:
一、被害人個資保護規定:刑事審判程序原則上係是在公開法庭進行,為避免在場之人,於法院進行人別訊問時,或當事人在詰問證人、鑑定人時,非必要而不當地揭露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個人資訊,侵害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而新增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應注意被害人或其家屬個人資料維護之規定。此一規定也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法院於行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之相關個資」之決議內容。
二、遮蔽保護措施:被害人於經歷犯罪事實後,往往身心受有創傷,其於審判期日面對被告時,常因懼怕或憤怒而難以維持情緒平穩,且一旦被告有不當之言詞或動作,縱經審判長予以制止,對被害人之傷害已然造成,甚至加深其心理創傷,以及考量被害人隱私及名譽之維護,避免被害人於審判期日到場時,因與被告或旁聽之人面對面接觸而受到二度傷害,故新增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綜合考量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年齡、犯罪情節及其他情事,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使用遮蔽保護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旁聽之公眾適當隔離之規定。
三、親友陪同出庭制度:被害人於犯罪發生後,往往須經歷身心創傷的彌補、平復及生活重建等階段,如使其在未獲重建前,便需獨自面對被告,恐有受到二度傷害之虞。是為協助被害人於審判中到場時,維持情緒穩定,故新增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於審判中,得陪同被害人在場,且於被害人因情緒激動而難以完全陳述時,並得代為陳述意見之規定。
關於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保護議題之修法事項,委員會除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設計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外,亦新增上述被害人保護措施,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以全面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避免二度傷害之發生。委員會已於今日會議完成階段性任務,就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一般性保護規定草案初稿完成研議。會議主席本院林副秘書長勤純也在會議結束前,表達對與會委員的誠摯謝意,並期許所有參與本次委員會的人員,在未來能持續為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保護相關議題,提供寶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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