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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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7年易字第106號具保人楊麗英刑事保證金3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7年易字第106號具保人楊麗英刑事保證金3000元暨利息

股別: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貞97易字第10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麗英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元為
     被告楊能昌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楊麗英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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