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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2.15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字第115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字第115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陸年拾貳月拾肆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讓76易1156 字第106022157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字第115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慶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江有信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王慶源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