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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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106年度交訴字第52號被告張oo公共危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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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106年度交訴字第52號被告張oo公共危險案件新聞稿

壹、決主文摘要
  被告張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貳、本院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摘要
  被告張oo於民國106年1月9日下午6時40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於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1段245巷與中山路1段岔路口,依交通號誌綠燈指示通過路口,遭駕駛重型機車後座搭載邱oo未遵循燈號行駛闖越紅燈之林oo撞及,林oo因而人車倒地,致林oo及邱oo(下稱被害人2人)受有雙膝挫傷等傷害。張oo於肇事後因處理不當未立即停車駛離現場,至其回神驚覺肇事即駕車返回現場,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上情而自首。
  本院審酌被告張oo於上開時地依交通號誌綠燈指示通過路口,遭未遵循交通號誌貿然闖越紅燈之林oo撞及,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張oo無肇事責任,雖張oo於肇事時因一時驚慌未立即停車處理,於回神後10分鐘內立即返回現場,並向現場處理員警自承上情而自首,然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且本事件發生後張oo已與被害人2人成立調解,被害人2人所受傷勢尚非嚴重,並表示不追究其責任;及張oo犯後坦承犯行,素行良好,已婚、有1名子女需扶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判決如主文摘要所示。

參、本院處理情形
  本院已依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於106年12月1日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討論本案,因本案尚未確定,將待案件確定後擇期再審議處理,院長並於工作會報提醒同仁處事須守法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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