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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2.14
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之發還本院87年度偵聲字第2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暨利息。
公告之發還本院87年度偵聲字第2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暨利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106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戊87偵聲22字第38071號
主 旨:公告之發還本院87年度偵聲字第
2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暨利
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小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80,000元為被告孫新
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楊小惠所
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
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