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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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之發還本院87年度偵聲字第2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暨利息。

公告之發還本院87年度偵聲字第2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暨利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106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戊87偵聲22字第38071號

主  旨:公告之發還本院87年度偵聲字第
     2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暨利
     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小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80,000元為被告孫新
     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楊小惠所
     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
     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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