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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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81號應受送達人(受取權人)林院霞之提存通知書乙件。

公示送達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81號應受送達人(受取權人)林院霞之提存通知書乙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106)存 字第 18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81 號提存人陳國源與受取
   權人林院霞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11188 元,
   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如逾民國116 年12月13日提存物即歸屬國庫。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
   2 項。


主  任  塗文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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