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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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民事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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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民事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5日(星期二)舉辦106年度民事學術研討會,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劉連煜教授(現借調臺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政治大學法學院葉啟洲教授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謝銘洋教授擔任報告人;最高法院盧彥如法官、梁玉芬法官及周舒雁法官擔任與談人。鄭玉山院長、林大洋庭長及劉福來庭長分別擔任三場次之主持人。
  鄭院長致詞時表示,法律見解的充分研討使臻於一致,民眾有所依循,讓裁判有可預測性,當是司法信任的根本。然而在審判獨立,又有多數審判庭,彼此不受拘束,另在學術自由的大纛下,以今天討論的議題,無論學界或實務界都有不同角度的思考與論斷。因此除了研討之外,終究亦應建立統一法律見解之司法制度。終審法院金字塔化成民、刑事單一審判庭,或設大法庭,或者現行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均是選項。惟現行民、刑事庭會議因無法源,難免引起批評,因此在今日討論各議題之後,更期待統一法律見解之終審法制儘速建立。
  研討會第一場主題為「董監事之裁判解任-以投保法第10條之1為中心」,報告人劉連煜教授從比較法的角度,舉英國及新加坡等國的「董事失格制」為例,就實務上曾發生之重要案例,說明投保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關於執行業務、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跨任期解任等爭議問題,提出其個人見解及修法建議。與談人盧彥如法官則逐一探討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之規定得否跨任期解任、訴之聲明應否表明任期等學界與實務上向有爭議之問題,並引用外國立法例及相關案例進一步說明解任事由之範疇、有無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董監事能否以公司最大經濟利益免責等問題。
  第二場次主題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歸屬及強制執行」,報告人葉啟洲教授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論之各項理由切入,逐一分析該研討結論否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執行適格性背後的法律感情糾結及其法律論述之妥當性,並認為在現行法下人身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得為執行。與談人梁法官玉芬就實務上債務人所投保而未經終止之壽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執行法院得否逕發扣押、收取或移轉命令之爭議,逐一說明外國立法例、我國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非可逕視為儲蓄或存款,於保險契約未經債務人(要保人)終止前,執行法院無從依債權人聲請,對於未終止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逕為強制執行。
  第三場次以「衍生著作及其相關問題研究」為主題,報告人謝銘洋教授以我國實務上之案例與法院見解為基礎,說明我國實務對於「改作」之認定標準,再就與我國法制相近之德國著作權法對於「改作」與「自由利用」之規範與學說、實務見解,探究德國對於改作之認定,以及改作與原著作權間之關係。與談人周法官舒雁舉實務上著名之衍生著作案例,從美國、日本及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探討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所為之衍生著作,得否取得著作權之議題。再從國際公約及各國著作權法上有關「合理使用」之規範,處理衍生著作如侵害原著作之重製及改作等權能時,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判斷,並藉由美國法院Campebell案之見解反思我國著作權法第28條給予著作權人改作權之合理性。
  報告人及與談人精闢見解之論述與解析後,綜合討論過程中,與會人員紛紛踴躍提出各自理念與觀點,報告人及與談人均予以詳細回應,在意見充分溝通、熱烈討論下,圓滿結束本次盛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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