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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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深化完善刑事補償機制,協助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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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完善刑事補償機制,協助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 新聞稿

  「深化完善刑事補償機制,協助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健全刑事補償法制的決議,司法院組成「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邀請學者、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官代表,橫跨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各個領域的專家,由司法院前大法官廖義男主持,於本(12)月6日在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第一次會議,針對各項議題進行檢視與討論。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非常關心受刑事冤屈的民眾應該給予補償的議題,特別前往會場向各位委員表達致謝之意,並指出從民國99年1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以來,司法院隨即進行了全盤法制的翻修,並於100年9月1日公布施行了全新的刑事補償法。刑事補償法施行後這六年多來,雖然更深化保障了受到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因為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能夠向國家取得金錢補償的權利,但還是有許多改善的空間,應該要讓整部刑事補償法制更加完備。
  今日會議第一個議題針對刑事補償法是否應該要建立金錢補償以外的社會復歸機制,經全體委員熱烈討論後,一致地認為如果有罪的人入監執行完畢出獄後,都能夠藉由更生保護法所設立的機制復歸社會,那麼無犯罪嫌疑被不起訴以及受到無罪判決的刑事補償請求人,他們遭受長期或短暫拘束人身自由的情況,國家當然更應該要建立社會復歸的機制,讓他們能夠重新適應社會。但是刑事補償法原本的法律設計目的,就是要用金錢補償的方式,給予刑事補償請求人一筆金錢,去填補這段期間他們所受到的財產、非財產以及精神上的損失,但是這樣仍然不夠,應該讓這些無辜的人能夠取得社會救助、就業輔導以及心理支持的相關機制,委員們認為司法院雖然不是這些事項的業務主管機關,但是對於相關行政機關的業務,還是可以在刑事補償制定相關規定,促使有關的行政機關來進一步地協助、照顧與支持這些受到冤屈的人。
  第二個議題是刑事補償法第4條有關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者,不給予補償的規定,有沒有修正的必要。刑事廳提出這六年來實務的統計數據分析,法官在審查這些案件時,都能夠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以及刑事補償法的規範目的,正確而且妥當地適用刑事補償法第4條的規定;但是檢察機關還是在有些個案中無法掌握法條精神,這個部分會後會由司法院及法務部舉行業務會談時,建議檢察機關加強刑事補償法第4條的課程訓練。
  第三個議題是刑事補償法施行以來這六年的時間,現行實務適用第7條或第8條「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的結果為何,有沒有修正的必要。刑事廳提出這六年來實務上千件的統計數據分析,整理出受害人可歸責事由的具體類型標準共有六大類,分別是:犯罪嫌疑重大、曾經自白、與證人供述不一、逃亡、證據干擾、具有不當的前行為,委員們對於目前實務適用第7條似有寬鬆感到疑慮,認為可能會導致釋字第670號解釋的精神無法貫徹,但一致認為第8條有關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的標準,應該要建立類型化的規定,讓決定補償的機關有所遵循。因此,主席裁示刑事廳針對第7條以及第8條試擬二套解決方案,進行研議及調整,並於下次會議提交討論。
  第四個議題是對於第8條「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情節」,目前的實務運作現況為何,有沒有無修正必要。經由委員熱烈討論後,一致地認為如果因為負責刑事偵查的公務員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導致無辜者的人身自由受到不當拘束,這些無辜者日後被不起訴處分或被判無罪時,本來就更應該要保障這些刑事補償請求人,至於應該如何設計刑事補償規定,使得這些情形下的補償金額不宜過低,刑事廳將於研究後提出具體方案,供委員會進一步討論。
  第五個議題是現行的刑事補償法是以刑事上拘束人身自由作為補償的前提,針對是否要建立非拘束人身自由的補償機制,哪些非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要納入,補償標準及範圍如何,就此部分委員間相互激盪交換彼此意見,於本次會議尚未作成結論,主席裁示於下次會議時繼續討論,以求能獲得更為圓滿完善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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