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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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標 題: |
公告本院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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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大默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大默企業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認可
公告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之第一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執行本院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
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職務期間,因管理破產人大默企業有限
公司之資產,可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235萬4,657元。爰依破
產債權人之債權額及種類,按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及第2項
之規定,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後,以憑辦理分
配事項之執行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