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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2.01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975號共有人賴鎮源及賴吳格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975號共有人賴鎮源及賴吳格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秋字第1397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賴鎮源及賴吳格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
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97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賴鎮兵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將債務人賴鎮兵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577,1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賴鎮源、賴吳格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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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字第13975號 財產所有人:劉素真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三平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坤宥即賴奕璋│
│ 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芳伶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建良即賴鎮彊之繼承│
│ 人、賴靜慧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李閃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冠華即賴│
│ 鎮兵之繼承人、賴勝駿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志易即賴鎮兵之繼承人、│
│ 賴健民即賴鎮兵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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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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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大村鄉 │貢旗 │ │368 │廢│580.47 │8分之2 │901,200元 │
│ │ │ │ │ │ │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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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大村段752-19地號。劉素真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三平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奕璋即賴鎮│
│ │ │彊之繼承人、賴建良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芳伶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靜慧即賴鎮彊之繼承人公同│
│ │ │共有持分8分之1,賴李閃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冠華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勝駿即賴鎮兵之繼承人│
│ │ │、賴志易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健民即賴鎮兵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持分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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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大村鄉 │貢旗 │ │369 │廢│214.59 │8分之2 │204,8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大村段752-18地號。劉素真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三平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奕璋即賴鎮│
│ │ │彊之繼承人、賴建良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芳伶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靜慧即賴鎮彊之繼承人公同│
│ │ │共有持分8分之1,賴李閃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冠華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勝駿即賴鎮兵之繼承人│
│ │ │、賴志易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健民即賴鎮兵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持分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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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大村鄉 │貢旗 │ │376 │廢│300.94 │8分之2 │471,100元 │
│ │ │ │ │ │ │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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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大村段752-7地號。劉素真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三平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奕璋即賴鎮 │
│ │ │彊之繼承人、賴建良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芳伶即賴鎮彊之繼承人、賴靜慧即賴鎮彊之繼承人公同│
│ │ │共有持分8分之1,賴李閃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冠華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勝駿即賴鎮兵之繼承人│
│ │ │、賴志易即賴鎮兵之繼承人、賴健民即賴鎮兵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持分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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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