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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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263號鄭希騰等人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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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263號鄭希騰等人貪污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朱其春、黃水明共同貪污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分別論處罪刑(如貳所載)。檢察官(對鄭希騰、林振坤)、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朱其春、黃水明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63號判決駁回其等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詳參附件)
叁、第二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
  鄭希騰擔任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板橋榮家)家主任,林振坤為副主任,趙君耀為秘書室主任,黃水明為秘書室組員,朱其春為秘書室工友:
一、侵占公有財物罪部分:
板橋榮家為配合「98年至102年家區環境總體營造工程」,於99年間進行拆除舊有房屋建築及設施前,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及朱其春均明知家區內經拆卸之白鐵、吊扇、冷氣機及其他有價金屬,仍具殘值,屬板橋榮家公有財物,需協調退輔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下稱北勞中心)或招商回收,不得由私人出售;其四人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在找北勞中心前來估價前,先行將部分較具價值之物品變賣給廣吉利資源回收企業社,得款新臺幣(下同)24萬1320元。並於北勞中心之下包廠商大增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大增公司)拆運作業期限屆至後,仍承前開犯意,繼續將部分較具價值之公有物品變賣給廣吉利資源回收企業社,得款28萬9400元(詳第二審判決事實欄二、)。
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
板橋榮家與北勞中心簽訂報廢財物變賣契約書後,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朱其春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向北勞中心負責人員林月嬌要求提供15萬元回饋金,允諾會使拆運過程順利進行,作為對價,林月嬌轉向下包廠商大增公司負責人許讚成反應,許讚成為於履約期限前能完成拆運,先後交付10萬元、3萬元之賄賂給鄭希騰等四人(詳第二審判決事實欄三、)。
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不實工程核銷經費)部分:
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黃水明因退輔會編列之榮民搬遷費專款於99年年終尚有結餘,為避免結餘款項繳回退輔會,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商由原泰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杜東泰,就未實際施作之兩項工程,開立兩張不實統一發票,以報假帳之方式核銷上開結餘款,因此詐得6萬2000元、2萬9500元(詳第二審判決事實欄四、(一))。
四、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浮報人力核銷經費)部分:
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明知板橋榮家廚房冷凍櫃等大型器具勞務採購,經承作搬運工作之潘俊宏估價需工人6名、約1天半的時間完成,費用2萬7000元,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以翌翔公司負責人倪春義開具記載需僱工6名、工時4天、費用7萬2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溢報核銷上開結餘款,詐得4萬5000元(詳第二審判決事實欄四、(二))。
肆、本院理由要旨:
  第二審判決已依據卷內存在的相關證據資料,分別詳細說明調查、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量刑的理由。檢察官(對鄭希騰、林振坤)、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朱其春、黃水明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的理由,是對於事實審法院關於證據的取捨及證據證明力的判斷,根據自己的看法,指稱第二審判決違法,並就第二審判決理由已經說明的事項,再為訴訟程序或單純事實上的爭執,並非提起第三審上訴的合法理由(詳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號判決),故均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彭 幸 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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