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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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標  題: 公示送達97年雄小字第6682號被告徐一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97年雄小字第6682號被告徐一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9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雄院高民鏡97年雄小字第66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一民之判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7年度雄小字第6682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
     取(設址:高雄市河東路188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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