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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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3號具保人張宸綺刑事保證金8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3號具保人張宸綺刑事保證金8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宇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宇96訴字第173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8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宸綺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80,000元為
     被告王敬峰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張宸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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