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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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丁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許諶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許諶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丁字第1732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許諶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
   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7329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永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6年10月19日將債務人林永松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總價新台幣57,9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許諶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
   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司執字第17329號 財產所有人:林永松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彰化市 │石牌 │   │231     │廢│16.75   │152580分之55│200元      │
│ │   │    │   │   │      │除│     │8      │        │
│ ├───┼────┴───┴───┴──────┴─┴─────┴──────┴────────┤
│ │備考 │重測前:快官段806-2地號。                               │
├─┼───┼────┬───┬───┬──────┬─┬─────┬──────┬────────┤
│2 │彰化縣│彰化市 │石牌 │   │232     │廢│8244.88  │152580分之55│33,300元    │
│ │   │    │   │   │      │除│     │8      │        │
│ ├───┼────┴───┴───┴──────┴─┴─────┴──────┴────────┤
│ │備考 │重測前:快官段806-1地號。                               │
├─┼───┼────┬───┬───┬──────┬─┬─────┬──────┬────────┤
│3 │彰化縣│彰化市 │石牌 │   │233     │廢│3855.70  │152580分之55│23,100元    │
│ │   │    │   │   │      │除│     │8      │        │
│ ├───┼────┴───┴───┴──────┴─┴─────┴──────┴────────┤
│ │備考 │重測前:快官段806地號。                                │
├─┼───┼────┬───┬───┬──────┬─┬─────┬──────┬────────┤
│4 │彰化縣│彰化市 │石牌 │   │234     │廢│284.29  │152580分之55│900元      │
│ │   │    │   │   │      │除│     │8      │        │
│ ├───┼────┴───┴───┴──────┴─┴─────┴──────┴────────┤
│ │備考 │重測前:快官段806-3地號。                               │
├─┼───┼────┬───┬───┬──────┬─┬─────┬──────┬────────┤
│5 │彰化縣│彰化市 │石牌 │   │235     │廢│39.58   │152580分之55│400元      │
│ │   │    │   │   │      │除│     │8      │        │
│ ├───┼────┴───┴───┴──────┴─┴─────┴──────┴────────┤
│ │備考 │重測前:快官段806-4地號。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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