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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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47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47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隆刑易81易470字第1060014135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47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應友仁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應自強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應友仁已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歿,而第三、第四順位繼
     承人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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