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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1.28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緝字第2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緝字第2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隆刑愛76易緝234字第1060013897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緝字第23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彭英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
告黃玉仙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彭英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
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