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2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3473號被告黃景泰等五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3473號被告黃景泰等五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黃景泰、林柏樹、粘世孟、黃國杰、陳佩宜等5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5人均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黃景泰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業經原審判刑確定)。本院認為檢察官之上訴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嚴格法律審上訴要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貳、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案情)摘要:
  基隆市信義區全屬山坡地,甲山林機構因代銷建商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之「真愛花園城堡」建案,於民國103年4月間向基隆市政府提出設置樣品屋之許可申請時,為求迅速獲准,並得免予施作水土保持,而請託當時為基隆巿巿議會議長之被告黃景泰協助。被告林柏樹(時任基隆巿政府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科長)、陳佩宜(時任該科約僱人員)、粘世孟(時任基隆巿政府都巿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黃國杰(時任該科約僱人員)等人竟於黃景泰之施壓下,違反規定,使該樣品屋之設置許可於103年5月間順利通過。建商及甲山林機構因此獲得免予提出水土保持計畫而直接搭蓋樣品屋,可減省約新臺幣86萬多元之不法利益。因而認林柏樹、粘世孟、黃國杰、陳佩宜共同涉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黃景泰則涉犯教唆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
參、本院判決情形:
一、本件係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係採嚴格法律審制,其上訴之理由,以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且所指判決違背判例,依同條第2項規定,自不包括違背與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之判例。經查檢察官上訴理由雖指原判決違背本院31年上字第1312號、44年台上字第702號判例,但此2則判例均係與刑事訴訟法第378條規定相關之判例,且上訴意旨均係在指摘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所定「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或「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等違法情形。經審核檢察官之上訴並不符合前述之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則原判決是否妥當適法,本院即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附此敘明。

(承辦庭:本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邵燕玲、法官呂丹玉、梁宏哲、吳進發、沈揚仁)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