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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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106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陳祐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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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陳祐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新聞稿

【虐犬「小白」致死案,陳祐才上訴二審遭駁回 】
本院106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被告陳祐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該案經一審於106年6月19日判處被告陳祐才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據陳祐才不服高雄地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妥適,應予維持,於10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宣判:上訴駁回。陳祐才緩刑疆~,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籀鶡腹F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壹、案情概要:
被告陳祐才擔任海軍陸戰隊中士班長期間(現已遭強制退伍),因不滿營區內所飼養,協助哨所監視、巡邏之犬隻「小白」在營區廣場走動,向一等兵張峰瑜說:「我不想看到『小白』,把牠處理掉」,而出言教唆張峰瑜傷害「小白」致死,張峰瑜就邀同一等兵胡家瑋(上二人均經原審判決緩刑確定)將「小白」以鐵鍊繞頸吊掛在堤防外致死之方式殺害「小白」。
貳、維持原判並宣告緩刑之理由
 抭Q告陳祐才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期間均否認犯罪,一開始上訴時也否認犯罪,直至本院審理期日始承認犯罪。本院考量被告陳祐才上訴後願意承認犯罪,其犯後態度固有改變,但是本件是因為原審審慎調查,並於判決書詳加論證,被告陳祐才應知本件事證明確,如上級審法院僅因被告上訴後坦承犯罪就輕易將刑度減輕,顯然有礙司法效能,本院因此認為不宜因被告陳祐才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期日始表達認罪之意,就將原判決改判並從輕量刑。
佼Q告陳祐才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其上訴後承認犯罪,對所為犯行表達深深後悔,且於本件案發後遭部隊強制退伍,並需賠償未服滿役期之違約金,本院參酌張峰瑜、胡家瑋於原審均承認犯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認為被告陳祐才既已知錯,且已遭受一定之懲罰,經此次偵查、審理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慎重行事,而無再犯之虞,應給予年僅25歲之年輕人一次機會而宣告緩刑3 年。惟為免被告陳祐才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並於緩刑期間能深切反省悔悟並引以警惕,避免再度觸法致緩刑宣告遭撤銷,同時命被告陳祐才應提供15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又為確保被告陳祐才能記取教  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復命被告陳祐才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並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莊崑山、陪席法官王憲義、受命法官林家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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