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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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敦股
標  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1年度易字第1904號刑事保證金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1年度易字第1904號刑事保證金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新院平刑敦81易1904字第03244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190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長興(已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
     5,000元為被告黃羅禮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
     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黃長興已歿,而其全體繼承
     人經合法通知未領取致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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