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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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易字第54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易字第54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玄94易544字第1060136687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易字第54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貴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元
     為被告王秋棋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張貴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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