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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8.04.10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檢察官聲請羈押陳添新、吳穎川案。
檢察官聲請羈押陳添新、吳穎川案。
一、被告陳添新、吳穎川二人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所涉貪污治罪條例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吳穎川並有湮滅證據之虞,非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二、至於檢察官聲請禁止接見部分,因尚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此部分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