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1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案陳抗事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案陳抗事件新聞稿

臺中高分院對於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前來陳情抗議本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被告鄭性澤無罪之說明與回應:
一、陳情民眾抗議過程平和,充分表達意見,並遞交陳情書,由本院收下。同時,感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到場支援維持秩序。
二、本案基於證據裁判主義的規定,就檢察官所提出及卷內存在的相關證據,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逐一加以檢驗,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均可合理排除,無法使合議庭形成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殺人罪等的確信心證。此外,合議庭也查無其他明確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自不能逕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本案判決的相關理由,已公開於司法院網站,可供社會各界檢驗及討論。
三、本案尚未確定,上訴與否事屬檢方權限,本院均予以尊重。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