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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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標  題: 「 回應司改建言-司法院提高司法安置費用 維護兒少權益」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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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司改建言-司法院提高司法安置費用 維護兒少權益」 新聞稿

              回應司改建言
        司法院提高司法安置費用 維護兒少權益
  為維護兒少權益並鼓勵安置機構協助法院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日前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宣布,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自107年度起,支應每名受安置兒少每月之安置輔導費用下限提高至2萬1千元,比現行增加約17%。為協助法院及鼓勵機構承接,司法院亦持續編列支援法院經費,以及補助受安置兒少非健保給付之醫療、健康檢查、就讀高中高職之學雜、課程學習等費用。
  法院支付之安置費用下限原為每名每月1萬8千元左右,和地方政府安置兒少費用相差無幾。惟進入司法程序者通常曾受不當對待,或有失依、失養、受虐、家庭功能不彰等情況,加以伴隨非行,安置輔導極為不易。司法院在有限的經費下為妥顧兒少權益,並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曾作成「建議司法院就安置兒少編列足夠經費」之決議,爰請各法院自107年度起,以每名每月2萬1千元(每日700元)以上之標準,與安置機構簽約及籌編108年度以後之相關經費。
  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3項(b)及第4項明白揭示,對於非行兒少,應採行多樣化處置,司法介入應屬最後手段之意旨,因此司法院並已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決議,積極洽請相關行政機關處理依兒少需求,分類設置安置機構,觸法兒童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以及充足協助司法兒少之資源及人力等問題,以期建構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全方位保護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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