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1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完善上訴制度、確保正當程序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
檔案下載:

「完善上訴制度、確保正當程序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

「完善上訴制度、確保正當程序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司法院第十八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討論上訴制度、罰則與成效評估制度
  本院於11月16日下午2時起至5時30分許,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十八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本日會議開始後,先由幕僚廳報告前次修正後的條文,供與會委員確認。其後,會議陸續討論了以下的重點:
一、上訴制度的設計:
  這部分是有關上訴第二審法院時,對於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的範圍要不要作限制,以及能不能援用原審調查證據結果的問題。與會委員雖然肯定原則上應限縮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聲請調查新證據的範圍,以堅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第一審程序,但就例外可以調查新證據的類型應該如何規範,則有不同的意見。另外,與會委員雖然都同意第二審法院就上訴之案件,應本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宗旨進行審查,除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而顯然影響於判決者,才應該撤銷原審判決外,原則上應尊重由國民參與所作成的第一審判決結果。不過,與會委員就第二審法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或科刑不當而撤銷時,究竟應該以發回原審法院或自為判決作為處理原則,也有不同的看法。上述部分,因為同時也涉及整體上訴制度的整合設計,因此,主席指示幕僚廳於會後本於委員們所提出的寶貴意見,再作修正。
二、刑罰的規定:
  接續上開議題後,會議繼續討論有關罰則的部分,也就是包括參審員及備位參審員收賄罪、對參審員及備位參審員行賄罪、對參審員等犯罪時之加重處罰規定、參審員等之洩密罪、洩漏參審員等個人資料罪、候選參審員不實陳述之處罰、參審員及備位參審員拒絕宣誓之處罰、參審員及備位參審員不履行職務之處罰、參審員及備位參審員不遵守法庭秩序之處罰、合議庭之裁罰權限等刑事罰和行政罰的規定。針對上述的各項行為,與會委員除就刑事處罰的構成要件及刑度的適當性提出意見外,也建議仿照日本裁判員法,增訂意圖影響審判而對參審員、備位參審員為請託、陳述意見或提供資訊等不正當行為的處罰規定。
三、成效評估制度的設計:
  除罰則之外,為了使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更加健全與完備,草案在最後部分規定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成效評估制度,也就是規定應該在這部草案施行後,由司法院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以六年為期,每年提出成效評估報告,以檢討制度之良窳,作為將來是否修正及應該如何修正的依據。與會委員也都贊同此一委員會的設置。
四、參與者與法庭名稱的設計:
  由於本草案之研擬接近尾聲,與會委員也就參與審判之國民及法官共同組成之合議庭的名稱問題,均踴躍提出建議。雖然,會議最後未確認採用何種名稱,但經過詳細討論,也擴展了未來進一步決定時的深度與廣度。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草案研議委員會,從本(106)年度6月29日第一次會議起,即儘可能以每週一次的頻率,密集而有效率地進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研議,於今日第十八次會議後,終於完成這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草案之全部討論。會議主席司法院呂秘書長太郎也在會議結束前,表達對與會委員的誠摯謝意,並期許所有參與本次委員會的人員,在未來能持續為實現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歷史性目標,貢獻寶貴意見與心力。而本院於即日起,也將儘速整理出草案初稿,預定於整理完成後即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也將在北部、中部及南部舉辦公聽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以使草案內容更加充實與完備。今日委員會的結束,並不只是代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完成研議,更象徵著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已翻開嶄新的一頁。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