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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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354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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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354號新聞稿

一、關於刑度部分:
  被告彭○維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重傷害案件,經雲林地院審理後,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宣判,認為被告彭○維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月自行前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完成精神治療,至無繼續治療之必要為止。
二、關於犯罪事實:
  本案被害人彭○凱案發時僅是2個月大嬰兒,被告是被害人的爸爸,被告經診斷有疑似憂鬱症,被告在106年4月22日獨自照顧被害人時,因被害人哭鬧無法安撫,被告也因自己情緒、身心問題煩躁不已,於是把2個月大的被害人丟到床上,並出手打被害人的臉部多下,被害人因此受到硬腦膜下血腫,視網膜出血、身體多處瘀青、頑固性抽搐等虐兒性頭部外傷,目前經治療後彭○凱已逐漸康復康,所以是重傷未遂(最後沒有達到重傷程度)。
三、為何認定被告主觀上是重傷故意:
  合議庭為何認為被告是出於重傷的犯意,因為一般人都會知道,如果毆打嬰兒的頭部,在頭部骨骼頭顱尚在發育下,是最脆弱的部位,如加以毆擊、搖晃,極易造成顱內出血、身體組織器官受重傷,所以認定被告在毆打被害人時主觀上是重傷故意。
四、量刑上考量的點有哪些:
1.被告才21歲就成為父親,其太太一次是產下雙胞胎,家中的經濟負擔很重,只能靠被告賺錢。
2.被告所從事的自來水工程管線連結工作,工時長、體力消耗很大,也無法充分休息,下班後還要照顧雙胞胎子女,好讓太太能稍微喘息,所以被告是一直處於精神體力緊繃、疲憊狀況。
3.本案發生時,其太太外出,只有被告1 人照顧被害人,又恰逢被害人哭鬧不止,才在一時失去理智下出手毆打,事後被告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精神科診斷,認其因情緒障礙、失眠、焦躁不安、衝動控制差,疑似罹患憂鬱症。
4.在本院審理時,被告非常後悔,因為傷害的是自己的兒子,尤其被告的太太向本院表達:「法官您好:我是彭○維的太太,我想拜託法官是不是可以再給我先生1次機會?雖然他這次因為一時情緒壓力打了○凱,可是,他真的是一時失控,為了養2 個小孩還有我,每天早上7 點上班忙到晚上7 、8 點,回家又怕我太累幫忙照顧小孩,因為每天的勞累累積,才會造成這次的事情發生,所以我們一家人最後都選擇再給他1次機會,用他的時間好好彌補,如果他因為這件事被關,這樣我們的經濟來源也會跟著斷,我們真的會過不下去」。家是講愛的地方,家庭成員犯錯時雖然要加以責備,但也該給予彌補機會,少了被告,不只家沒辦法完整,經濟上也馬上面臨困難,這對合議庭來說是很重要的考量。
5.合議庭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依照刑法第59條減刑條款將原來刑度減輕,然後再宣告緩刑5年,利用附條件緩刑來幫助被告、幫助這個家庭,所以被告在緩刑期間內要每個月自行前往臺大雲林分院做精神治療,至無繼續治療的必要。
五、法律名詞小教室:
1.重傷害:重傷害在刑法有定義,在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未遂:未遂就是指結果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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