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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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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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新聞稿

陳水扁聲請曾德水法官迴避案,最高法院駁回抗告
陳水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因罹疾病,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裁定停止審判。該案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曾德水,指定106年7月7日開庭,傳喚陳水扁,陳水扁則以曾法官平日辦案風格可議,又不具醫療專業,祇因媒體報導陳水扁稍早(106.5.19)出席凱達格蘭學校募款餐會,即向媒體放話要開庭,頗有利用媒體辦案,製造不利陳水扁的氛圍,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執行職務偏頗的情形,聲請迴避。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依法另組合議庭調查,發現該案自裁定停止審判後,曾法官分別於106年4月14日、5月31日批示函詢高雄長庚醫院、臺中監獄、臺灣高鐵車站,以明瞭陳水扁的意思表達及行動能力,俾供合議庭判斷原裁定停止審判的原因是否已經消滅,核屬法院本得依職權隨時調查事項,乃認陳水扁的聲請曾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陳水扁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聲請法官迴避,必須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法官確有偏頗之虞,並非當事人片面、主觀即可,法官就停止審判案件的停止原因,進行調查是否已經消滅,可免審判延宕、不決,屬程序正義的實踐,陳水扁僅憑主觀而為指摘,難認有理由,駁回其抗告。

本件是由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承辦,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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