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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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標  題: 司法院研議行政訴訟事件得以錄音錄影取代筆錄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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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研議行政訴訟事件得以錄音錄影取代筆錄 新聞稿

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於11月3日召開第9次會議,決議: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29條之1,並修正第130條、第131條、第137條之12、第137條之13。容許行政法院將來得視事件性質以錄音錄影取代筆錄的部分或全部記載。

一、修法目的及預期效益
目前法庭筆錄的製作,是由書記官當庭繕打,證人、鑑定人或當事人陳述較長時,常須放慢語速配合打字速度,同時審判長常須分心等待書記官節錄訊問或陳述的內容,而無法專注在指揮訴訟及法庭活動。考量行政訴訟程序已落實全程錄音,且錄音、錄影技術與設備日臻完備,為使審判程序進行更加順暢,所有參與訴訟程序者均能專注於法庭活動,並簡化法院文書作業及節省寶貴資源,司法院研議於行政訴訟法增訂以錄音錄影取代書面筆錄的規定。

二、修正草案重點
(一)收容聲請事件以外的行政訴訟事件
審判長認為適當時,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得許可書記官就「期日到場之人所為的陳述內容」,以錄音或錄影代替筆錄的記載。至於其他應記載事項,如: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及訴之撤回;二、證據之聲明或撤回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當事人之聲明;四、依法應記載筆錄的其他聲明等,仍應由書記官直接記載於審判筆錄內,以確保程序的適正進行。
(二)收容聲請事件
此種事件因具時效性,法官一般當庭聽取陳述後即作出裁定,且很少提起抗告,法官及當事人對筆錄的依賴性較低。因此,特別規定行政法院審理收容聲請事件時,得以錄音或錄影代替筆錄的全部記載事項,完全不必製作書面筆錄。
(三)事後將錄音或錄影內容要領作成文書的情形
以錄音或錄影代替筆錄的部分或全部製作的行政訴訟事件,如後來上訴或抗告到上級行政法院,且該上級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原行政法院即需將錄音或錄影內容要領作成文書。另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前提出聲請,或行政法院認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亦應作成文書。庭後作成的文書與當庭作成的筆錄有同一效力。如文書與錄音或錄影不一致時,則以錄音或錄影為準。關係人對於文書所記有異議者,行政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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