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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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33號具保人即被告曾慶松刑事保證金2,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33號具保人即被告曾慶松刑事保證金2,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業94訴字第203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3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具保人即被告)曾慶松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2,000元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業經本院發還
     通知領取,均未具領。本院暫且將該筆款項收回國庫,
     應受發還人得隨時向本院聲請發還保證金,特此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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