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6.11.09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33號具保人即被告曾慶松刑事保證金2,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33號具保人即被告曾慶松刑事保證金2,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業94訴字第203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3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具保人即被告)曾慶松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2,000元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業經本院發還
通知領取,均未具領。本院暫且將該筆款項收回國庫,
應受發還人得隨時向本院聲請發還保證金,特此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