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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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59號邱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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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59號邱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邱毅被告誹謗、違反選罷法兩罪,二審維持無罪判決】
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59號被告邱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該案經一審於106年4月14日判處被告邱毅無罪,檢察官不服高雄地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妥適,應予維持,於106年11月8日上午10時宣判:「上訴駁回」。
壹、檢察官起訴書事實摘要:
被告邱毅係立法委員,告訴人陳菊係高雄市改制後第一屆市長選舉候選人,被告竟意圖使陳菊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並基於誹謗之犯意,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及99年11月5日在立法院接受媒體訪問中,接續以不實言論內容,明示或暗示,陳菊於99年9月19日下午凡那比颱風來襲,造成高雄市區水災時,竟未在災難應變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救災,而前往橋頭鄉甲圍村捻香,跑選舉行程,再前往田寮漢來花季冷泉會館泡冷泉,而未關注淹水災情,以此方式傳播不實之事,足以貶損陳菊之名譽,及損害高雄市長選舉之公正性,因認被告涉犯選罷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貳、本院認被告犯罪不成立之理由如下:
  一、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對於人民之生命財產造成莫大的損害,國人對於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中央及地方首長、政府官員有無恪盡職責在第一時間內全力投入防災、救災工作,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單位進行救援,極度重視及關切,亦是輿論所高度關注之政治、社會之公共議題。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依上開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市長陳菊當天應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單位及人員執行災害應變工作。然而,陳菊於當日中午12時離開災害應變中心後,直至18時30分許始返回災害應變中心開會,陳菊於99年9月19日下午未坐鎮災害應變中心乙事,經揭露後,被告時任立法委員,對於陳菊在當天下午高雄市區不斷傳出災情,陳菊未擔負起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職責,親自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調度,當天下午陳菊在何處做何事,備受社會大眾及輿論高度關切,而被告針對此事提出質疑及評論,自屬政治、社會之公共議題,事關公益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二、被告發表如起訴事實之言論內容前,關於陳菊於凡那比颱風期間之行蹤,早已為媒體及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要議題,且經高雄市議員王齡嬌、吳益政等人於99年9月28日、99年10月1日、99年10月4日在高雄市議會多次公開質詢,經媒體大幅報導。被告根據高雄市議員吳益政、王齡嬌等人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內容及陳菊之答覆情狀,進而向吳益政當面詢問,並以其所得情資互核比對,再與范可欽討論後,決定以公開懸賞之方法,求證陳菊當天下午是否如傳聞所指人在田寮。被告遂於99年10月21日在報紙上刊登懸賞廣告,廣徵各界提供情資及相關人證、物證,以為查證。嗣被告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接獲電視名嘴蔡玉真檢舉陳菊當天可能在高雄縣田寮鄉漢來花季飯店接受李婉貞按摩之情資,經林砡如查證漢來花季飯店確有李婉貞按摩師、該飯店錄影設備不受天候影響一定會有錄影存證,被告進而指示林砡如設法取得99年9月19日漢來花季飯店之錄影帶,顯見被告業已透過其能力所及之相關管道,以為查證。而被告所發表之言論內容,係針對陳菊於凡那比颱風來襲期間,99年9月19日下午不在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人在何處做何事提出質疑,並無實質惡意。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提出三種可能性,一是陳菊在棗子樹餐廳吃完中餐後即返回官邸睡覺;二是到橋頭鄉捻香;三是前往田寮鄉之花季冷泉會館泡冷泉、按摩,並非虛捏,且僅是提出質疑,而非具體指摘陳菊當時在田寮。 
  三、陳菊於99年9月19日14時至17時許,並未在高雄市區視察,陳菊辦公室主任曾文生竟為回應外界對陳菊是否於當天下午前往高雄縣(現已與高雄市合併)跑選舉行程之質疑,偽造陳菊於當日14時至17時許在市區視察災情之不實行程,交予新聞媒體及民意代表,欺騙媒體及民意代表,經市議員王齡嬌揭露。王齡嬌復於99年10月1日上午舉行第7屆第8次定期大會第24次會議市政總質詢中,再次針對颱風當天下午陳菊不在災害應變中心,其聲稱在官邸內觀看電視了解災情乙事提出質疑,並要求陳菊公布通聯紀錄,惟陳菊仍未正面回應此事。王齡嬌遂於99年10月7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告發陳菊瀆職及偽造文書。另被告與黃昭順亦對陳菊上開未恪盡職責之事由,向高雄地檢署提出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告發。另陳菊辦公室主任曾文生偽造「高雄市凡那比颱風防救災行程」記載於99年9月19日14至17時,陳菊在高雄市區視察災情之不實內容,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而監察院對高雄市政府於凡那比颱風強降雨且災情不斷期間,未恪遵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確實指派「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坐鎮指揮災害防救事宜,卻推由不具資格之消防局長充任副指揮官,顯有違失,提出糾正案在案。由上可知,陳菊辦公室主任曾文生,面對外界質疑陳菊於凡那比颱風當天下午未坐鎮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是否前往高雄縣跑選舉行程,明知陳菊並未在高雄市區視察災情,竟在陳菊當日行程表上偽造不實內容,確有隱匿陳菊當日下午行蹤之行徑,動機實屬可議,啟人疑竇。
  四、檢察官雖以被告於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期間,發表上開言論前,未查證有無他人前往漢來花季飯店取得錄影帶,亦未查證陳菊之通聯紀錄是否位在高雄縣田寮鄉,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具有實質惡意,並以此方式傳播陳菊於99年9月19日下午人在田寮之不實之事,足以貶損陳菊之名譽及損害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之公正性等語。惟查被告係利用電視媒體之方式散布、傳播上開言論,固應負較高之查證義務。然被告雖係立法委員,惟並無犯罪偵審之強制處分權限,而可命漢來花季飯店提供監視器錄影帶或陳菊提出通聯紀錄及市長官邸監視器錄影帶,且司法及偵查機關確認事實目的在於起訴或定罪科刑,對於真實發現之要求至高,與被告僅為言論之發表,或涉陳菊名譽之情事,二者對於事實確認之要求不可相提並論。況且,陳菊之政治立場與被告對立,又正值選舉期間,衡情當無從期待陳菊對於被告之質問、求證會據實以告。被告於發表上開言論前,既曾向證人吳益政查證,並與證人范可欽討論以懸賞廣告方式進行查證,且指示證人林砡如就證人蔡玉真之檢舉內容進行查證,並有市議員亦在市議會質疑陳菊當日下午之行蹤,經相互比對上開證人所述及被告所掌握之相關情資,均指向陳菊於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期間下午可能在高雄縣田寮鄉之情況下,應足使被告對其所述內容合理信賴為真。是被告已盡向證人吳益政等人查證後,始在電視媒體上發表上開之言論內容,其查證義務之程度堪認已符合法律之要求;若認被告查證至此,仍不得發表上開言論,毋寧過度限縮言論自由之保障,恐造成寒蟬效應,造成言論市場貧乏、空洞。依此,顯難認被告係未經合理查證即惡意發表上開言論。
  五、本案之重點在於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陳菊身為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在當天下午高雄市區不斷傳出嚴重風災水災消息之時,卻未在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協調救災工作,即屬未恪盡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職責,係屬可公評之事項。至於當天下午陳菊是否在田寮泡湯、或者到橋頭捻香,或在官邸休息,則屬陳菊應向市民說明之另一問題,不能以被告未能掌握確切之證據,即指摘陳菊可能在田寮泡湯等情,而認被告有虛捏事實誹謗陳菊之故意,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本案誹謗罪部分,不得上訴,違反選舉罷免法部分,檢察官須合於法定要件始可上訴。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光照、陪席法官蔡廣昇、受命法官謝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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