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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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充實評議、適正上訴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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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評議、適正上訴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

「充實評議、適正上訴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司法院第十七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討論評議程序與上訴制度
  本院於11月2日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40分許,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十七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今日會議開始後,先由幕僚廳就有關前次會議中與會委員所熱烈討論的法官與參審員共同討論評議及表決案(甲案),及法官與參審員分開獨立評議及表決案(乙案),作細部修正之報告。多數委員雖然肯定乙案為避免參審員受法官影響,而無法獨立作出判斷之制度趣旨,但對乙案無法解決分開評議時,一般國民因法條變更、罪數等專業法律問題不易瞭解,而難以正確適用法律確實進行評議的問題表示憂慮,因此,主席裁示交由本院政策決定。
  其後,會議接續討論有關評議程序之其他條文,包括:連續評議之規範、應嚴守秘密之評議秘密範圍、判決之宣示、判決書記載之內容及判決書之簡化等事項。其中,就評議秘密部分,由於終身守密可能對於參審員造成過大壓力,因此,有委員主張應適度放寬嚴守秘密之期間,使參審員得以表達對於國民參審評議的意見,以避免如同日本所產生之高辭退率等問題;但亦有委員認為,解密應考量對於評議的可能影響,避免產生參審員因顧及自己的意見對外公開,而不敢於評議時勇於表示意見。就判決書的簡化部分,有委員認為只就有罪判決書進行簡化,可能有鼓勵為有罪判決之嫌,而建議將無罪的判決書,也列入簡化的範圍;有委員則認為,因刑事訴訟法沒有無罪判決記載事項之規定,故不生簡化之問題,且實務上通常法官就無罪判決也會逐一記載理由,以避免理由不備經上訴後撤銷;亦有委員建議,未來得併同提出有罪與無罪之簡化範例供法官參考,以作適度之調整。
  除此之外,本次會議也就上訴審部分之條文進行討論。由於現行第二審採覆審制,為配合未來刑事上訴制度改為事後審之制度方向,本草案也提出第二審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第二審法院並得援用原審已合法調查之證據,且第二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時,以有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科刑不當者為限,及撤銷後原則上發回原審法院、例外始自為判決等相關條文內容。因現行制度下,第二審法院得依據和第一審相同的證據,自行形成心證而撤銷第一審判決,但僅由法官組成的第二審,撤銷由國民和法官合審合判的第一審判決,有違國民參審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之制度本旨,可見設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第二審制度,實屬不易。因此,有委員建議,於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改革及第二審未全面改為事後審前,因立法期程難以預料,不妨暫以目前覆審制為基礎,而納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精神加以限縮。亦即,僅明文規定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審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權限,並將上訴審查之範圍,限於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者,且區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量刑不當,而分別撤銷發回或自為判決,作為處理國民參審上訴案件之原則。
  上述提案獲得與會多數委員之支持,主席並裁示幕僚廳就條文部分進行研議及調整,並於下次會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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