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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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對於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日前來抗議本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漠不關心之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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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對於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日前來抗議本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漠不關心之回應意見

司法院對於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日前來抗議本院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漠不關心之回應意見:
一、多數債務人非透過清算免責程序重建經濟生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提供包括協商、調解、更生及清算等多樣的重建經濟生活方式供債務人選擇。從97年該條例施行後,至今(106)年9月止,選擇協商成立的債務人有16萬4,030人,經調解成立的有5,078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認可更生方案的有1萬6,690人(自清債條例101年1月修正施行至今年9月止,裁准開始更生之比率為73.38%),亦即合計有18萬5,798人選擇以履行協商、調解或更生方案的方式重建經濟生活,且這些債務人只要依方案履行就不需要透過法院裁定免責。
二、不免責的主要原因:
自消債條例101年1月修正施行至今年9月止,清算終結後聲請法院免責的債務人有3,432人,其中1,876人獲免責裁定(約54.66%),另有1,404件裁定不免責(約40.09%),依統計資料顯示,不免責的主要原因為這些債務人在清算期間有固定收入卻未盡力清償(占64.6%),其餘則因為債務人有清債條例第134條所定的不當行為(例如投機、過度奢侈浪費、隱匿財產、詐害債權等)。至於外國的免責比率,因各國相關規定及國情相異,而會有不同的情形。
三、司法院持續的努力:
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透過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如果債務人無法免責,立法目的即無法達成,而此項目標達成,是以債務人誠信盡力清償為前提。本條例自101年1月修正施行至今年9月止,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平均清償成數為16.68%(即100元債務平均償還16.68元);利用清算程序聲請清理債務之平均清償成數為3.7%(即100元債務平均償還3.7元)。本院於105年9月組成消債條例研修小組,向金管會及銀行公會等單位函詢意見後,已修訂施行細則及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另擬具消債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為鼓勵債務人努力履行更生方案,將債務人聲請困難免責的最低清償額度,由3/4降為2/3等有利於債務人之規定,已於今年9月15日會銜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暢通債務人經濟重建之路,維護整體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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