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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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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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判決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7號謝祖標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本日(1日)上午10時,在第12法庭宣判,謝祖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上訴後臺中高分院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主要內容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部分撤銷,部分駁回。
二、強制性交罪其中6罪撤銷改判,均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另強制性交其中4罪及強制猥褻2罪均上訴駁回。
三、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貳、事實摘要
謝祖標自105年1月5日起僱用印尼籍A女擔任監護工在其住處照護失智之父親起居,竟分別於105年2月16日、105年4月間共強制猥褻A女2次;另分別於105年3月間至同年7月30日下午為止,共強制性交A女10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謝祖標於原審及臺中高分院審理時均已坦白認罪,所述與證人A女等人證述內容相符合,又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附之A女病歷資料等可資佐證,犯罪事證非常明確,原審認為謝祖標身為雇主,對獨自離鄉背井在外工作之A女未善盡保護之責,為逞一己性慾之滿足,不顧A女之意願與感受,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對A女身心之戕害至深且鉅,且經印尼國媒體披露,損及臺灣之國際觀感,惡性重大,惟念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與A女成立調解,並已賠償新台幣35萬元完畢等一切情狀,就2次強制猥褻犯行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7月;另就10次強制性交犯行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
二、臺中高分院審酌謝祖標於原審判決後,與A女達成二度和解,追加賠償A女新台幣15萬元,A女再次表示原諒謝祖標並同意法院判較輕之刑度,謝祖標已先後於106年8月29日、9月28日、10月13日委由家人各匯款5萬元到A女印尼亞洲銀行帳戶。臺中高分院乃就10次強制性交罪其中情節較輕之6罪撤銷改判,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並與上訴駁回之其餘4次強制性交及2次強制猥褻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陪席法官葉明松、受命法官王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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