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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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6號莊文平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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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6號莊文平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296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業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10 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理由概要如下:
壹、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判處:
原判決關於莊文平如附表七編號2-1 至2-8 所示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蔡勝榮如附表七編號6-1 、6-4 、6-5 所示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蔡瑞勝如附表七編號7-2 、7-7 所示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莊文平被訴如附表七編號2-1 至2-8 部分,均無罪。
蔡勝榮被訴如附表七編號6-1 、6-4 部分,均無罪。
蔡瑞勝被訴如附表七編號7-2 、7-7 部分,均無罪。
蔡勝榮犯如附表七編號6-5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即莊文平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1 至1-6 部分;呂俊寬部分;許和勝部分;王宏文部分;蔡勝榮所犯如附表七編號6-2 、6-3 部分;蔡瑞勝所犯如附表七編號7-1 、7-3 至7-6 部分)。
莊文平上開駁回上訴部分原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蔡勝榮上開駁回上訴(附表七編號6-2 、6-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蔡瑞勝上開駁回上訴部分原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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