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RCA員工職災團體訴訟事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RCA員工職災團體訴訟事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新聞稿
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下稱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RCA公司)、Technicolor(下稱Technicolor公司)、Technicolor USA, Inc.(下稱Technicolor USA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下稱Thomson(Bermuda)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稱GE公司)(以下稱RCA等5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收案,經調查相關證據(包含選定人或其死亡家屬之病歷資料),訊問關懷協會聲請傳喚之證人4名(宜蘭、竹北廠員工各2名,共3次庭期),RCA公司聲請傳喚之鑑定人4名(3名居住美國,1名居住大陸地區,共23次庭期),於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書計433頁,於今(27)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一)駁回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後開第三至七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二)命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Technicolor、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給付附表一所示選定人逾附表一「本院認定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即附表一「本院廢棄金額」欄所載金額),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Technicolor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命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給付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如附表一「原審判決金額」欄所載之金額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二)、(三)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二)、(三)廢棄部分,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應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如附表一「GE公司應給付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如附表一「本院改判增加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Technicolor應再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如附表一「本院改判增加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應再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如附表一「本院改判增加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及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三至六項之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三項部分,於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或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為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提供如附表一「為GE公司供擔保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後,得假執行;但General Electric Company如以附表一「GE公司預供擔保金額」欄所載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至六項所命給付,於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或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Technicolor、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提供如附表一「再供擔保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後,得假執行;但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Technicolor、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如以附表一「再預供擔保金額」欄所載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按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之比例負擔,餘由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Technicolor、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General Electric Company連帶負擔。

貳、判決理由要旨詳見附件新聞稿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