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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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2483 號王焜弘等殺人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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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2483 號王焜弘等殺人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王焜弘、劉瑞堂、黃俊源(下稱王焜弘等三人)及劉家瑋殺人等罪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駁回檢察官、王焜弘等三人及劉家瑋對於第二審判決的上訴,而告確定。
貳、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王焜弘等三人共同殺害被害人林進忠,及劉家瑋幫助殺人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王焜弘等三人殺人及劉家瑋幫助殺人部分科刑的判決,改判仍然論處王焜弘等三人共同犯殺人及劉家瑋幫助犯殺人罪刑(王焜弘、劉瑞堂、黃俊源、劉家瑋依序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15年、13年、7年)。
參、事實(案情)摘要
一、王焜弘是現任嘉義縣竹崎鄉鄉長。王焜弘與官○羽於103年9月3日辦理離婚登記後,官○羽隨即與王焜弘的好友即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保安隊員警林進忠交往。之後,王焜弘有意與官○羽復合
,得知官○羽與林進忠交往,並懷疑官○羽在離婚前即有外遇,乃萌生買兇殺害林進忠之意。而劉瑞堂因遭通緝逃亡,投靠王焜弘,且需錢孔急,二人合意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酬金作為殺害林進忠的對價,王焜弘並找來表弟黃俊源,三人共同擬定殺害林進忠的計畫。由劉瑞堂先到林進忠妻子在嘉義市經營的藝品店購物,並藉機與前來幫忙的林進忠交談,一方面確認行兇對象及掌握行蹤,另一方面編造買賣糾紛作為日後行兇動機,黃俊源負責行兇前、後與劉瑞堂聯繫及交付酬金,王焜弘負責提供200萬元酬金。劉瑞堂為執行殺人計畫,另找其子劉家瑋在行兇前、後協助、接應。
二、劉瑞堂於105年1月29日,埋伏在上開藝品店外,趁林進忠自藝品店走出時,持槍朝林進忠背部射擊2槍,又朝倒地掙扎的林進忠腹部近距離射擊1槍,造成林進忠受槍傷後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三、劉瑞堂行兇後,旋即與黃俊源聯絡、見面,商討交付酬金等後續事宜。105年2月27日,黃俊源如約至高雄市澄清湖風景區大門轉交王焜弘交付的200萬元酬金給劉瑞堂。劉瑞堂後來將其中150萬元交給劉家瑋。嗣經警據報循線,查知上情。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買兇殺人是經過周密計劃的預謀性犯罪類型,基於令被害人不及
防備的考量,殺手與被害人往往互不相識,殺手與買兇者間通過
金錢、利益或上下隸屬等紐帶關係連結,再經由買兇者的指引協
助來確認及掌握被害人行蹤,殺手本人無特定的殺人犯罪動機,
買兇者才是殺人動機的表現者。由於殺手是直接實行殺人行為,
一般會留下犯罪相關的直接證據或關聯性較強的間接證據;相對
的,買兇者總是藏身幕後,其為規避追溯偵查、逃避法律制裁,
一般會尋找可靠之人充當殺手,或透過有信賴關係之中間角色層
級傳遞而不親自與殺手接觸,且儘可能切斷其與殺手及犯罪事實
間的證據關聯,從而擴大事實認定的困難度。對於此類案件,事
實審法院尤應就全部之證據,經綜合歸納之觀察,依經驗法則衡
情度理,本於自由心證客觀判斷,方符真實發現主義之精神。原
判決綜合卷內各項直接、間接證據,本於社會上生活經驗上可認
為確實的經驗法則及理則上當然的論理法則,說明王焜弘萌生買
兇殺害林進忠犯意時,劉瑞堂因通緝逃亡而需錢孔急,顯為殺手
的最佳人選,而黃俊源與王焜弘、劉瑞堂間均有高度信任關係,
合於擔任中間傳遞訊息之角色,王焜弘等三人即共同謀議殺害林
進忠的計畫,由劉瑞堂編造不實的購物糾紛,作為殺害林進忠的
動機,且於下手殺害林進忠後,即與負責聯繫的黃俊源相約見面
兩次,商討交付酬金後續事宜,黃俊源後來如約將王焜弘交付的
酬金200萬元轉交給劉瑞堂等事實甚詳。並就王焜弘等三人辯稱
其等並無共同謀議殺害林進忠,王焜弘不知官○羽與林進忠有交
往,並無買兇殺害林進忠的動機;劉瑞堂是因為買賣糾紛而只是
要教訓林進忠,並非要加以殺害;黃俊源交付劉瑞堂的200萬元
,是黃俊源私自代王焜弘支付劉瑞堂處理臺中某飯店糾紛的對價
各情,一一指駁並敘明如何不足採信的理由。
二、就劉家瑋在劉瑞堂實行殺人犯行過程中,有給予幫助行為,原判
決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已記明清楚劉家瑋成立幫助殺人之理
由。
三、王焜弘、劉瑞堂殺人手段兇殘,造成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及對社會治安的重大影響,犯後又否認殺人,但是已於第二審審理時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完畢,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也表示同意給予自新機會等情,兼衡渠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敘明量定的刑罰,如何適法的理由,核無不合。
四、原判決就王焜弘等三人如何有共同殺人,及劉家瑋何以有幫助殺人各犯行,均已論述綦詳。並依確認之事實,記明認定的罪名及所憑證據與理由,復依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量定罪刑相當的刑罰。檢察官、王焜弘等三人及劉家瑋上訴指摘,均非適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朱瑞娟、何信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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