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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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緝字第32號詐欺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緝字第32號詐欺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和81易緝32字第1060218375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緝字第32號詐欺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臺幣5,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許石前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 元為
     被告許阿爐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發還,應受
     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
     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2 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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