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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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6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6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新院千刑孝81易68字第02869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6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蘇國良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羅
     保城、被告彭金亮、被告彭淑美、被告林文章等其中一被告
     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蘇國良所
     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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