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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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71號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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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71號判決新聞稿

臺中高分院審理106年度上易字第471號被告蕭廣政竊佔案,於本日(25日)上午10時,在第16法庭宣判。蕭廣政前經南投地院判處有期徒刑拾月,上訴後,臺中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案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確定。

主要內容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蕭廣政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事實摘要
一、蕭廣政為退休法官,曾任臺中高分院法官及金門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院長,與其配偶於民國96年間購入坐落南投縣名間鄉番子寮段土地,退休後興建農舍經營「雙流休閒民宿」並作住家使用。因見本案未登記土地位於番子寮溪及其支流分流呈夾角狀,地勢低窪,下雨時易積水,其上雖有他人種植之綠竹筍、龍眼樹、香蕉等,但蕭廣政自認他人係無權占有,而當地原有護岸較低,如溪水暴漲倒灌,易生土石流失及毒蛇侵入等安全顧慮。為維護民宿整體景觀一致、防止毒蛇入侵、土石流失等動機及目的,意圖為自己及其配偶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在上開護岸旁之原有農用道路頭,設置電動鐵捲柵門,禁止他人隨意入內,使告訴人無法進入所承租之未登記土地耕作,而竊佔之。嗣後雇工加高護岸、並植樹種草、造景、並挖掘滯洪池,合計竊佔面積為448平方公尺。
二、告訴人2人主張係上開未登記土地之原始使用人,於100年辦理承租,該未登記土地於100年9月14日始編號登記為國有,由國有財產署管理,其中1筆為水利用地,另1筆登記為農牧用地面積523平方公尺土地,自103年9月1日起放租予告訴人耕作,每年租金約新臺幣540元,告訴人取得承租權後向蕭廣政開價販售權利或要求賠償未果,於104年12月間對蕭廣政提告竊佔。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蕭廣政雖坦承設置電動鐵捲柵門管制人員進入、雇工加高護岸、植樹種草、造景並挖掘滯洪池之事實,但辯稱係基於公益非私益,而無竊佔之犯意。惟臺中高分院認為蕭廣政已明知未登記土地上有告訴人種植之作物,仍設置柵門,使告訴人無法進入,暨依現場狀況及民宿網頁等證據,蕭廣政竊佔犯行事證明確,竊佔面積448平方公尺。蕭廣政上訴否認有竊佔犯意,並不可採。
二、臺中高分院審酌蕭廣政素行良好,職司審判工作期間,風評尚佳,退休後經營民宿,基於前述動機及目的有此犯行,竊佔土地面積小於原審判決之認定,蕭廣政之行為,相較於告訴人自稱欲取回土地種植香蕉、薑、芋頭、青菜等,應更有利於國土保安、水土涵養及自然保育。又依補繳之補償金推算,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蕭廣政所得利益尚非至鉅。原判決對於竊佔面積認定有誤,且適用法律亦有違誤,量刑顯有失衡之嫌,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肆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姚勳昌、陪席法官許冰芬、受命法官王邁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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