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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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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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檢察官因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上訴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775 號判決,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貳、事實摘要
  檢察官起訴黃健庭為立法院第6 屆立法委員(任期自94年2 月 1 日至97年1 月31日),張瑞伯為黃健庭未支薪之國會助理。緣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羿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透過張瑞伯,請求黃健庭利用其立法委員身分,為各該公司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現升格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局、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使各該公司產製藥品列入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藥品更名許可、調高健保給付價格或採購藥品等,而由各該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直接給付金錢予黃健庭,或由張瑞伯收受後轉交黃健庭。黃健庭及張瑞伯則提供不實發票予該等公司製作相關會計憑證,或提供人頭之銀行帳戶偽以各該公司員工薪資支出等方式,進行不實核銷,以增加各該公司成本,扣減公司營業所得稅額等。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參、二審判決情形
  論處被告等共同連續幫助及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各1 罪刑,其餘被訴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原判決僅論處被告等共同連續幫助及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各1 罪,但依其認定事實,被告等尚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原判決認彼等不成立該罪,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發回。
(二)原判決就彼等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業務登載不實及其餘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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