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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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義股 |
標 題: |
刑事保證金公告 |
刑事保證金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千刑義94訴10字第029021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邱錦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吳趙棋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邱錦明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