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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0.25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89號具保人郭正立(應發還人郭倍君為郭正立之繼承人)刑事保證金1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89號具保人郭正立(應發還人郭倍君為郭正立之繼承人)刑事保證金1萬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來
發文日期:106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來94訴字第68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8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郭正立(已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
10,000元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郭倍君(郭正
立之繼承人)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郭倍君(郭正立之
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
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