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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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89號具保人郭正立(應發還人郭倍君為郭正立之繼承人)刑事保證金1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89號具保人郭正立(應發還人郭倍君為郭正立之繼承人)刑事保證金1萬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來
發文日期:106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來94訴字第68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字第68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郭正立(已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
     10,000元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郭倍君(郭正
     立之繼承人)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郭倍君(郭正立之
     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
     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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