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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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原告濫行起訴 被告疲於應付」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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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濫行起訴 被告疲於應付」新聞稿

原告濫行起訴 被告疲於應付
有關媒體近日對本院提出防杜濫訴制度修正草案的意見,本院簡要回應如下:
一、司法院研議防杜濫訴因應措施的原因
近年來有部分原告提起訴訟的方式為:重複起訴;以一起訴狀或聲請狀,向一法院或數法院重複對數十或數百位被告提起訴訟;提起數十件不等的案件,均未繳納裁判費;以語焉不詳的起訴狀或聲請狀,對國內、外數十到數百位被告提起訴訟;對法院確定判決或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再就同一事件一再抗告或具狀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或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後,又聲請再審和訴訟救助,造成一個事件最終衍生出數十件民事事件的情形。據統計資料,有花東地區某市民於5年間提起約500多件的國家賠償訴訟,訴訟金額每案自一千萬元至廿億元不等,但卻都因未繳納裁判費或訴訟程序未合法被駁回。這些案件法院收案後,須分案、計算裁判費、裁定補繳裁判費,再裁定全案駁回,寄送裁判書等,每一案件動用的人力均包含收發人員、書記官、法官,嚴重耗損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排擠其他正當使用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權益,也會讓被告疲於奔命,耗費精神、財力,甚至於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訴及準備訴訟資料,因此司法院才會再研議對於濫行提起訴訟的原告為相關因應措施。
二、為何對於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研議處罰規定
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下稱民訴研修會),由學者、法官代表、律師代表等共同組成,每週接續開會,研擬防杜濫訴的相關規定,對於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原告,才處以罰鍰。如果原告濫訴的訴訟行為是由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所代為提起,因為一樣會造成司法資源耗損和被告疲於應付,所以民訴研修會才會研議對於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處以罰鍰的規定。
三、司法院仍將致力於民眾訴訟權的保障
民訴研修會就防杜濫訴的相關因應措施,是經過多次會議的討論,才形成草案,要件非常嚴謹,日後若是立法通過,依正常程序提起訴訟的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都不會受到影響,民眾的訴訟權仍然受到保障,並無報載僅取決於司法實務工作者之認知框架,任意處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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