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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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 轉介修復式司法之規定擬入刑事訴訟法」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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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 轉介修復式司法之規定擬入刑事訴訟法」 新聞稿

為提升對被害人訴訟權益的保障及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賦予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之法源依據的決議,本院於10月20日上午在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四次「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邀集來自審、檢、辯、學各界委員共同討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草案,及評估於刑事訴訟法新增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法源依據的妥適性與可行性。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旨在藉由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的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的損害、痛苦及不安,以滿足被害人的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本院為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於刑事訴訟法中增修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的決議,研擬於刑事訴訟法中新增移付調解、轉介修復式司法方案的規定。本次會議邀請法務部保護司代表、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委陳孟秀律師列席,說明及分享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經驗及律師公會對於修復式司法方案促進者的培訓情形。與會委員對於賦予刑事案件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法源依據,已有高度共識,期許藉由調解制度及修復式方案等柔性司法機制,使被害人獲得更好的保護。
就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草案部分,對於是否給予訴訟參與人就證據即時表示意見的權利乙節,委員會展開熱烈討論。多數委員著眼於訴訟參與人通常不諳法律及訴訟程序,如制度面能給予其即時對證據表示意見的機會,一來得以在訴訟參與人記憶猶新時為陳述,以免有所遺漏,二來亦可使訴訟參與人感受到司法對被害人的尊重。因此,委員會表決通過,法院於調查一項證據完畢時,即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對證據表示意見的機會。另外,考量訴訟參與人往往受犯罪事實影響最深,且關於被告及其辯護人所為辯解是否符合實情,亦常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或不同於檢察官的觀點,故在調查證據程序的最後,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前的階段,賦予訴訟參與人詢問被告的機會,以尊重訴訟參與人的主體性,並助於法院了解事實。
會議過程中,學界委員紛紛提供德國、日本及美國法的相關規定,以為本次修法借鏡,法官及檢察官委員亦依據實務經驗,提供修法建議,期能擬定適合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國情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下次會議,除繼續討論訴訟參與人對量刑的陳述意見權外,並將討論一般被害人的個資隱私維護、隔離保護措施及陪同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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