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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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建立實質評議、公正審議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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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實質評議、公正審議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

「建立實質評議、公正審議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司法院第十六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討論終局評議與評決程序
  本院於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起至6時許,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十六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依據往例,會議首先確認前次會議討論後修訂之條文內容,其中有關參審員與備位參審員之宣誓義務、專屬法官合議事項與參審員在場、檢察官與辯護人之開審陳述及證物、文書之調查方法等條文,僅微調立法理由及條文內容;而有關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表示意見、證據調查完畢後之提出、辯論、更新審判程序、即時評議等條文,則照原案條文經委員會確認完畢。至於有關參審員訊問部分,則修正賦予參審員得自行或請求審判長對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或被害人詰問或訊問、詢問之權限,且呼應前次與會委員之寶貴建議,規定參審員如有超越容許範圍或情緒性發言等不適當之情形時,審判長得加以限制或禁止。
  其次,繼續確認於前次會議委員討論後,幕僚廳依據委員所提之建議所修正之終局評議程序條文內容,除已經修正部分以外,與會委員也建議本條所規定審判長說明事項應包括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將有助於提醒參審員遵循無罪推定等基本原則進行評議;另有委員建議宜於條文中載明審判長應致力確保參審員善盡其獨立判斷職責,使參審員於評議程序中得本於其心證,妥適作出判斷。此外,也有委員肯定本次幕僚廳所提、刪除由年少之參審員先表示意見之順序,及於理由中具體說明評議時得運用輔助工具之修正條文,可使參審員不感受壓力而得充分表示評議之意見,並使評議程序有序進行。此外,亦有委員建議,因罪責及科刑事項之討論具有先後順序關係,且為避免參審員憚於表示意見,評議時由參審員先行陳述意見,較為恰當;且宜於條文中記載應「依序」由參審員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
  其後,會議接續討論有關評決之條文。其中對於認定有罪之比例,有委員贊同草案所設定包含參審員及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規定,認為更足以充分保障人權;但亦有委員指出,過高之評決標準,可能導致多數參審員認為有罪,最終卻因未達門檻而判決無罪之結果,反而有失草案反映國民法律感情之精神。
  由於前次會議有委員建議可設計參審員與法官「分別獨立評議及表決」之程序,以確保國民獨立表意之目的,且因有民間團體認為法官與國民共同評議,容易影響參審員判斷,是基於主管機關充分尊重各界多元意見之基本立場,主席於前次會議後,即特別指示幕僚廳除原先共同討論評議之草案(甲案)外,審慎研究在我國現行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架構下,法官與參審員分開獨立評議及表決的可能性,並於今日會議提出方案(乙案),請與會委員併同討論。就此,與會委員發言十分踴躍,有委員認為參審員與法官分開評議將更能彰顯讓參與審判國民充分表意的精神,且使評議結果公正及客觀,並消除外界對於共同評議容易使參審員受到法官見解影響之疑慮。但另一方面,也有委員擔心因罪數等法律專業問題不易瞭解,在缺乏與法官共同討論之基礎下,參審員可能無法就起訴法條或於發生變更法條情形時,逐一確實評議,以致於評議結果不符法律規定之要件,而難以達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意旨;亦有委員認為,獨立評議表決一方面要求法官善盡提供參與審判之國民所需資訊,及促使其等依法公正審判的重要責任,卻又要求法官儘可能不要接觸、影響參與審判國民,恐有使法官陷入左右為難之窘境。
  由於甲乙案評議模式的討論十分熱烈,與會委員也提出各自不同之觀點,廣為辯論。因此一議題非常重要,也難於短時間討論即獲得結論,最後主席指示由幕僚廳就與會委員所提出之各項建議更進一步進行評估,並預計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此議題。
  本次會議中的討論,顯示出國民與法官的分工或合作二種制度模式各自之優點與所面對的問題。本院願意誠懇傾聽社會各界不同意見,並堅持以宏觀視野與開放胸襟,討論國民參與審判下評議制度的理想樣貌。此次會議藉由甲乙兩種不同的方案的提出,讓主張國民自主評議與認同合審合判的二種意見,獲得平等討論的機會,實為我國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過程中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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