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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0.19
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良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聲羈字第2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聲羈字第2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新院千刑良90聲羈212字第2816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聲羈字第2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具保人許銘鴻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
,000元為被告廖健塘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
取後,應受發還人許銘鴻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
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