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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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良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聲羈字第2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聲羈字第2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新院千刑良90聲羈212字第2816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聲羈字第21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具保人許銘鴻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
     ,000元為被告廖健塘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
     取後,應受發還人許銘鴻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
     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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