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1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舉辦「販賣毒品案件量刑趨勢建議」焦點團體會議 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舉辦「販賣毒品案件量刑趨勢建議」焦點團體會議 新聞稿

為使法官於審理販賣毒品案件時,能夠更精緻妥適的量刑,本院於10月17日上午,假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4樓會議室,由刑事廳蘇素娥廳長主持,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焦點團體,以焦點團體訪談法針對販賣毒品案件之實務量刑現象及相關重要量刑議題,舉辦焦點團體會議。
會議過程中,與會成員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李宗憲教授、最高法院李錦樑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汪怡君法官、法務部檢察司聶眾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王捷拓檢察官、律師公會全聯會吳聰億律師、臺北律師公會趙政揚律師、衛福部食藥署劉佳萍科長、內政部警政署洪松田督察、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莊苹護理主任、昱捷精神科診所李昭慧臨床心理師,分別自不同的專業領域出發,熱烈討論,對於販毒案件之量刑因子提供豐富的意見。
焦點團體檢視目前實務上販賣毒品案件的量刑現象,發現因販賣毒品罪之法定刑度偏重,且對於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設有減輕其刑的規定,故相較於其他犯罪類型,販毒案件的判決較常出現宣告刑低於法定刑之情形。又焦點團體建議販賣毒品案件於量刑時,除應考量販毒之來源形態、販賣的對象、管道及地點、次數、獲利多寡等行為因素之外,亦應考慮行為人是否呈現出反社會性格,例如行為人同時具有暴力相關情事或涉犯財產犯罪之情形。至於法院在考量行為人的智識程度時,焦點團體則建議勿以學歷為衡量標準,而應就行為人本身是否了解販賣毒品行為的嚴重性加以判斷。
於討論販賣毒品是否宜以重量為單位,設置不同的建議量刑區間時,與會成員分析目前毒品市場上,毒品可能以液態或混合型態等新型態樣貌出現,如以毒品純質淨重為單位,可能增加檢警偵辦送驗的負擔。本次焦點團體會議除從行為因素及行為人因素等量刑事項逐一討論外,亦就實務上檢警取得相關佐證的可能性加以評估,期待提出的量刑因子能符合偵審實務的需求,協助法官於個案中進行判斷。
販毒案件之量刑是否適當,為我國毒品政策能否有效落實的重要環節之一,為使法官在審理販毒案件時,量刑能更趨於精緻、公平及妥適,本院將彙整焦點團體的意見,製作量刑趨勢建議,以供法官參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