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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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賴巧鳳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賴巧鳳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4司執乙字第44668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賴巧鳳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4668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賴世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
   國106年9月27日將債務人賴世能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340,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賴巧鳳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
   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4年度司執字第44668號 財產所有人:賴世能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大村鄉 │大庄 │   │1034    │建│73.31   │7分之1   │206,8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村段427-10地號。                              │
├─┼───┼────┬───┬───┬──────┬─┬─────┬──────┬────────┤
│2 │彰化縣│大村鄉 │大庄 │   │937     │建│18.33   │14分之1   │10,3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村段427-11地號。                              │
├─┼───┼────┬───┬───┬──────┬─┬─────┬──────┬────────┤
│3 │彰化縣│大村鄉 │大庄 │   │938     │建│13.70   │14分之1   │20,5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村段427-12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拍定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31 │彰化縣大村鄉大│住宅 │地面層: 84.42    │陽台9.66平│ 7分之1 │102,400元     │
│ │  │庄段531,935,93│   │二樓層: 84.44    │方公尺、雨│    │         │
│ │  │6,937,938,1034│   │三樓層: 94.11    │遮23.75平 │    │         │
│ │  │,1035,1037地號│   │合 計:262.97    │方公尺  │    │         │
│ │  │--------------│   │           │     │    │         │
│ │  │彰化縣大村鄉大│   │           │     │    │         │
│ │  │村村茄苳路一段│   │           │     │    │         │
│ │  │1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本建物總面積296.38平方公尺,其中50.92平方公尺使用鄰 │
│ │  │地935,936,1035,1037地號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股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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