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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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97年度簡字第907號應發還具保人王賀蓮保證金暨利息。

公告本院97年度簡字第907號應發還具保人王賀蓮保證金暨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守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守97簡字第907號
本文: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簡字第90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賀蓮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元為
     被告王証義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王証義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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