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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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7317號共有人黃玉脩、黃大槌、黃彩月、黃張瑞、黃榮進即黃文英其繼承人、共有人黃銘信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7317號共有人黃玉脩、黃大槌、黃彩月、黃張瑞、黃榮進即黃文英其繼承人、共有人黃銘信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5司執乾字第4731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黃玉脩、黃大槌、黃彩月、黃張瑞、黃榮
   進即黃文英其繼承人、共有人黃銘信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
   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73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義澤即黃世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將債務人黃義澤及黃世昌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890,000元拍定在案
   。
 二、查共有人黃玉脩、黃大槌、黃彩月、黃張瑞、黃榮進即黃
   文英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
   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共有
   人黃銘信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
   ,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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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7317號 財產所有人:黃義澤即黃世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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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員林鎮 │大峰 │   │299     │建│570.01  │2分之1   │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97地號,面積為56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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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員林鎮 │大峰 │   │298     │建│520.92  │9分之3   │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97-1地號,面積為500平方公尺                       │
├─┼───┼────┬───┬───┬──────┬─┬─────┬──────┬────────┤
│3 │彰化縣│員林鎮 │大峰 │   │300     │旱│1592.58  │36分之15  │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634地號,面積為1581平方公尺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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